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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州地铁上发生了一起被称为“地铁偷拍乌龙”的事件,在网络上备受争议。事件的起因是一位女子在地铁上怀疑一位大叔偷拍自己,于是要求检查对方的手机相册。然而,事后证实是误会后,女子仍然选择在网络上曝光,并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讨论。

从女子的行为出发,她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偷拍是许多女性深恶痛绝的现象,也是法律法规所重点打击的对象。女子的警惕和防范是她对自我保护意识的体现,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能够鼓起勇气求证,从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遏制这类不法行为的发生。然而,伸张权利的基础应该是事实和真相,而并非恶意揣测。

无端指责、恶意揣测和网络曝光都不是真正的维权方式。在网络空间中,信息的传播和放大效应会加倍,一旦谣言被传播,它可能会成为贴在一个人身上的牢固标签,影响甚至阻碍其现实生活。

在这起事儿中,女子已经公开道歉,大叔及其家属也选择了谅解。然而,网络舆论并未因此平息,许多网友持续关注该女子可能面临的处理结果。然而,令人担忧的是,部分网友曝光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甚至对她进行了侮辱和谩骂,引发了网络暴力的疑虑。

网友评论

今日,人民日报对此事进行了点评,一个真正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人民群众未必苦网络暴力久矣,真正苦的是写作文诬陷栽赃和恶意讹诈零成本,苦的是执法人员罔顾事实和稀泥,苦的是司法裁决不公却拒不整改,苦的是专家媒体信口雌黄歪曲事实而不用承担任何后果,“以曝制曝”和“以暴制暴”是追求公平正义而不得的“果”,而不是当下社会矛盾的“因”。

人民日报认为女孩的出发点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无中生有的诬陷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么?针对大叔的恶意侮辱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么?辱骂大叔“出门必死”、拍照侵犯大叔肖像权也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么?事件发酵至今,事件真正的受害者没有得到他的公平正义,人民日报反而罔顾事实为施暴者鸣不平,人民日报果然只配当二流报纸。

人民日报一直以来都是我特别信任的官媒。但是我对这篇社论的传递的价值观不敢苟同。是人民日报脱离了群众吗?

女子怀疑被大叔偷拍,遂检查大叔手机。此处女子维护自己的隐私权,防止自己被骚扰,做法表面上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应当报警,请警察协助自己调查。你不能怀疑别人侵犯了你的隐私权,而从行动上去侵犯怀疑对象的隐私权。

但女子检查大叔手机后,发现自己误会了大叔,不仅不赔礼道歉,还在网上曝光他,引发舆论风波。依据民法典,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这个侮辱罪公安不提,检察院不提,人民日报也不提,黑不提白也不提。

大叔儿子得知消息后,奋力反击。女子在证据面前,无力反驳,承认自己侮辱大叔,并全网公开道歉。明明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裁决,是谁把刑事案件变成了民事案件,仅用一封道歉信就完成了偷天换日?是谁上下其手操纵国家机器纵容法治社会的沦丧?是谁背后干预官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递?是谁干预公民放弃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

什么叫“地铁偷拍乌龙事件”,“以曝制曝”、“以暴制暴”,文法上简直狗屁不通。地铁偷拍本就当场真相大白,乃女子恶意诽谤,何来乌龙事件。女子在公众场合,众目睽睽之下,利用互联网颠倒黑白,动机清楚,证据完整,不容置疑。公民行使自由言论的权利,辨是非,弘扬法治精神,何来“以曝制曝”。“以暴制暴”是国家机器的权利,普通公民没有使用暴力机器的权利,跟普通公民有什么关系。

我就知道你“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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