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房屋价格影响,我国消费者通常不会选择通过支付全款的方式购房,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很多时候,在没有交房之间,消费者就已经开始还贷了。那么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烂尾后,还需要一直还贷吗?还是可以直接停止还贷呢?

    答案是消费者是不能直接停止还贷的,原因在于消费者同时签订了两份合同,即分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就是说,卖房是卖房,借款是借款。购房者向开发商买房,是跟开发商之间建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由于购房者没钱,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全款,于是向银行借款,跟银行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购房者在向银行借到全款之后,把这些款项打给开发商,然后再由购房者按月慢慢向银行还贷。

    正因为买房和借款是分开的,所以当开发商收到全款但却没有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向银行借款的钱,仍然需要偿还。如果不还,便会被银行起诉,最后进入法院的失信名单。这意味着,当房地产公司无法交付房屋时,并不免除消费者还贷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无计可施,只能吃哑巴亏。房子烂尾,业主发现房贷未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取而代之的是开发商的另一个账户——这类账户只能用于预售项目的主体建设,不能挪作他用。能从监管账户转移到开发商另一账户,按照正常逻辑来理解,银行是有责任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首先,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在商品房烂尾无法交付时,消费者提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时,可一并或者另行提起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诉讼。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由此可见,商品房贷款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不需要再继续还贷,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也将由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工地返还本金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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