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4岁的刘某死在工厂的宿舍床上,据称刘每天从傍晚7点半工作到次日早上7点半。其工资条显示,3月份,她工作时长达到323个小时。目前与刘签订派遣合同的安微林威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回应称,刘是属于“小时工”,多劳多得,其否认公司强制要求加班和没有保障休息权的说法,公司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班,她是“自愿加班”。目前上海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称,如果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将介入处理。

目前有律师已给出相关想法称如果家属反映的事情系企业强制要求,相关企业则涉嫌违法。但如果是工人自愿加班,就很难认定。

法律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加班的认定和工伤的认定是很难的。

律师分析:

本次事件中,刘某工作时长已经达到323个小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长,该企业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但其工作性质为多做多得,有证据证明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表示想加班的话,这个性质就比较难以认定了,还是需要看刘某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和公司约定的,以及是否相关的证据证明是强制加班,才能来界定企业的加班行为是否合规。

同时,刘某是死在工厂的宿舍床上,不算是工作岗位,以及工作时间内,但宿舍又属于公司的范围内,无法直接说明是工伤,还需要对刘某的身体情况来签定,签定刘某是否是因为工作强度,以及工作是否会造成职业病等情况关联,才能最终确定。

所以,家属是否可以实际获得赔偿,还是需要经过司法程序之后,根据实际的证据情况以及签定结果来认定,无法从目前表面的现象进行分析,大家可以参考如下的法律依据,对比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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